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223,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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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22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㈡確認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16590號函廢止認許,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㈣確認請求標的為何 (請求標的欄及原因事實欄均未載明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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