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225,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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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225號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蔡篤峰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楊麒麟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辛○○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㈡聲請人蔡篤峰、楊麒麟之姓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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