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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573號
債 權 人 台中縣東勢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己○○○、戊○○、乙○○、丙○○、丁○○、李捷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乙○○、李捷立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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