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1575,2009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5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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