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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773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廖碧英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勞工保險局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委任狀與聲請狀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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