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51,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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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支票已為提示之釋明(如提出退票理由單以茲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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