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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⑵請求之標的、數量及其原因、事實。」
,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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