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697,200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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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
債 權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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