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54418,201003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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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418號
債 權 人 伊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0日發函命於14日內補正:「二、經台端補正相對人長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該公司業於97年10月7日經授中第00000000000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5日經授中字第號函廢止,故該債務人公司是否尚有繼續經營之權利能力?清算人為何?或已辦理公司清算完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請如主旨所敘辦理,以利案件之進行。」

此項補正函已於99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迄未補正,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再發裁定通知命於文到5日內補正如通知函內容應補正事項,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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