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632,2009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陳學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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