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嚴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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