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7935,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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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所欲請求支票之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債權人於98年3月2日具狀陳稱因債務人請求緩兌而未向銀行提兌,故無退票理由單,既無從證明債權人已為提示未獲付款,則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即有未合,依首揭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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