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99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庚○○
債權人兼上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住台中市
上債權人甲○、戊○○、乙○○、己○○、丙○○、庚○○、丁○○因與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權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住台中市西屯區○○○○街50號5樓之2」為「台中市西屯區○○○○街50號4樓之2」,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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