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092,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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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屏東縣私立仁愛文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屏東縣私立仁愛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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