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245,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2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劦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為劦陞科技有限公司或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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