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260,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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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26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違約金之利率週期為年息、月息或日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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