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386,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羿德塑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聲請狀之當事人資料欄並未陳明債務人羿德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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