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387,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97年6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73247348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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