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390,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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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2紙,債務人乙○○核其簽名係緊接在亞瑟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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