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391,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
債 權 人 甲○○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東芳嶸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
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東芳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系爭二紙支票背面之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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