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50,2009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沈梅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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