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576,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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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5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謝耀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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