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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 ㈠薛桂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薛桂玉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
㈣遺產 (支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如未 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補正全體簽 章)。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 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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