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催,1168,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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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CN0000000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張碧枝,受款人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之支票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共四張雖為支票受款人,惟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不符,請補聲請人現仍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請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聲請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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