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催,1216,2009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㈡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㈢釋明支票之支票號碼、發票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