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催,376,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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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劉明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劉明珠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㈣遺產 (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補正全體簽章)。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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