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催,386,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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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日為民國98年2月20日,聲請人聲請狀附表誤載為98年2月2日,請查明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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