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家聲,17,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開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提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順序製作之親屬系統表(應記載其存歿情形)及其等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若前開各項親屬均已死亡,應提出欲聲請法院指定為親屬會議成員之人名、住址及其與禁治產人甲○○之關係及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萍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