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家聲,4,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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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即禁治產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治產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六○一地號、地目建、面積三○七二三點九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一一九之土地及其上北屯區○○段第六四四九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路二三五巷三號二樓之二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處分。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

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復為同法第1132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甲○○因心神喪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1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聲請人為甲○○之法定監護人。

甲○○係於台中市私立永和老人養護中心長期護養療治,其養護費用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須自費7,500元,且禁治產人名下如主文所示土地、房屋,尚有180餘萬元之貸款尚待清償,因禁治產人並無其他存款及收入,前開費用均須由聲請人負擔,其經濟壓力相當沉重,故有以甲○○名下如主文所示土地、房屋,予以處分之必要。

惟禁治產人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均歿,且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已歿或無聯絡,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依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處分禁治產人甲○○所有之不動產。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甲○○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1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7年度禁字第219號裁定為證,堪信為真正。

(二)聲請人另主張其負擔甲○○之護養療治費用與不動產之貸款,且尚須負擔家裡的經濟支出,經濟壓力相當沉重,而有以甲○○名下不動產予以處分之必要;

又甲○○之親屬僅聲請人、黃金月,別無民法第1131條所定親屬會議會員,且其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召開等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台中市私立永和老人養護中心在院證明書、貸款餘額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在卷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3月20日開庭訊問時陳述甚詳,亦堪以認定。

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禁治產人甲○○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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