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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台中縣新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甲○○、丁○○、丙○○、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被繼承人林榮春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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