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拍,49,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並未登載建物共用 部分,請確認是否登載遺漏,如有遺漏請至地政機關 更正,如確無設定請提出未記載建物共用部分之更正 後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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