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載明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等之附表(請勿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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