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拍,741,2009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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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白宗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4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3月20日至119年3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白宗田。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白宗田於96年8月8日死亡,配偶郭美鳳及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債務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相對人繼承。

而債務人白宗田於84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7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4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96年7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46,54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為證。

相對人於98年8月6日具狀陳報:債務人白宗田之第二順位合法繼承人為林翁金菊 (未拋棄繼承),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甲○○、丁○○、丙○○、乙○○為第三順位繼承人非白宗田之合法繼承人等語。

是相對人之抗辯無礙本院為抵押物准予拍賣之裁定。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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