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拍,843,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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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上開借款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已逾1,5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款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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