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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通知聲請人命於5日內補正㈠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最近一個月)㈡債權憑證影本 (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㈢附表內容有誤 (須詳列拍賣標的之各項內容,如地號、地目、面積、樓層... 等),但未列共用部分㈣他項債權證明書與謄本二者所載之「擔保債權總金額」不符,提出相符之文件過院參辦。
此項通知函已於98年8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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