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拍,919,2009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附表3份(請以裁定書所附附表格式填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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