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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乙○○
號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相對人甲○○、債務人丙○○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更正本件相對人應為甲○○。
㈢附表: 內容有誤 (備註中缺失共有部分),請更正並檢附三份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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