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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相對人甲○○確實住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 欄勿省略),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㈡放款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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