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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相對人乙○○(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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