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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72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並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之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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