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拍,960,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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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㈢附表內容有誤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部分漏載),請補正確附表三份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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