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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晉邦、廖家銳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㈡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㈢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㈣聲請狀之相對人應為廖晉邦,請更正。
㈤無附表(請以通知書所附附表格式填載),請補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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