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1034,2009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計 算 到 清 償 日) │ │ │ │├──┼────────────┼─────────┼───────────┼───────────┼───────┼────────┼──┤│001 │93年9月3日 │120,000元其中之 │未載 │97年10月10日 │十二點八八 │無 │ ││ │ │100,000元 │ │ │ │ │ │├──┼────────────┼─────────┼───────────┼───────────┼───────┼────────┼──┤│002 │93年9月3日 │100,000元其中之 │未載 │97年10月10日 │十五 │無 │ ││ │ │72,058元 │ │ │ │ │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