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294,2009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威赫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薪光機械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確認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則應具體指明利息起算之年、月、日。

(三)確認本件相對人是否包括甲○○個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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