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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德美車業有限公司、乙○○、德堡福斯股份有限公司、己○○、甲○○、丙○○、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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