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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焌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宥焌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7年12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73416361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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