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404,2009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人甲○○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