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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松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相對人松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甲○○及乙○○是否為本件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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