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票,94,2009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軸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狀附影本發票人姓名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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