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養聲,153,2010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喬治.依那西歐.那.
Navarrete.
高橋純子即 Jun.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甲 ○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乙○○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劉芷桐」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萍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